【罪成候判】涉非法集結4男女罪成候判 法官指具組織性
發布時間: 2022/02/04 13:46
2019年8月紅磡發生衝突事件,部分示威者於凌晨時分仍未散去,警員作驅散後拘捕多人,3男1女否認非法集結等共5罪,早前於區域法院開審,法官今(4日)裁定各被告所有罪名成立。法官裁決時指,被告被捕時手持1張印有不同律師行及法律支援組織電話的卡片,當中亦印有被捕後保持沉默等字眼,反映當中組織性及涵蓋面,但不評論相關人士及組織是否從犯。法官將案件押後至2月25日判刑,先索取一系列報告,各被告還押侯判。
4名被告依次為張漢東(27歲,解款員)、姚子浩(25歲,舞台音響技術員)、17歲中學女生及唐健龍(21歲,學生),4人均被控非法集結罪。張另被控襲警、,管有炸藥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。姚另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罪。
控罪指,他們於2019年8月11日,在紅磡道、德安街及德民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。此外,張亦被控管有炸藥,即含有氯酸鉀和氯化銨的混合物,襲擊警員盧振業,以及管有彈射器連彈珠、1刀和1個鎚子等攻擊性武器。姚則被控於管有1個投射器和1支鐳射筆。
法官裁決時指,案發當日有人以膠桶及垃圾桶堵路,而各被告的衣着和不少堵路人士相似,他們被警方驅趕後逃向黃埔站。法官指,各被告被捕時已是凌晨時分,他們均身穿黑衣,並配有口罩、頭盔等裝備,張當時攜有保護上身的護甲,難以相信他們是旁觀者,裁定眾人有參與當日非法集結。
法官又指,張被捕手持1張印有不同律師行及法律支援組織電話的卡片,當中印有被捕後保持沉默、不要簽署任何文件等字眼,亦印有被捕人權利,反映組織性及涵蓋面。法官又指,他不評論相關人士及組織是否從犯。
法官續指,張曾踢向追捕他的警員,並大叫「死開」,兩人隨後從樓梯跌落,令警員受傷。張亦被搜出彈射器連彈珠、短刀和鎚子。代表律師早前曾稱爆炸品,即7枚煙霧餅非在張身上搜出,張並曾遭警方暴力對待,故未有在錄影會面簽名。
法官指,張是否受傷、受傷後如何記錄及警員如何處理等並非重點,遂裁定張襲警、管有炸藥及在公眾地方攻擊性武器共3罪罪成。
法官又指,因姚在工作上需要使用鐳射筆,故當日被捕時搜出鐳射筆的說法,屬自圓其說。法官指,姚當日亦帶備生理鹽水及濾罐等裝備,同時鐳射筆雖屬公司物件,但不代表不可在犯案時使用。由於法官不接納帆布連橡筋是武器,故裁定姚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,但不包括投射器。
法官將案件押後至2月25日判刑,為張、姚、唐索取背景報告,亦為17歲女中學生索取更生中心及教導所報告,各被告還押侯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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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梁錦麟